更新时间:2018-06-29 14:10作者:三水老师
对贷款购买首套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最低按基准利率7折执行;对购买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为40%,贷款利率最低按基准利率9折执行。夫妻单方或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为40万元;取消原单方有公积金按房屋总价50%放款的限制,改首付为20%,按80%发放贷款。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正、新房评估和担保公司担保等收费项目,降低贷款中间费用。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每月可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款,每年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还贷。
凡在鄂州市购买商品房的外地户籍和本市农村户籍居民,可办理鄂州市城镇落户手续。同时鼓励企业、学校等单位聘请已购房且有兼职意向的高科技人才兼职工作。兼职收入所涉税收由财政全额返还予以奖励。
鼓励购房合理消费,对拥有宅基地自建房的家庭购买的首套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再次购买的住房,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的首套住房,异地户籍在鄂州市购买的首套住房,均认定为首套房。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购房贷款最长期限至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支持异地购房者在本地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落实税费优惠与购房补贴政策,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由原140平方米调整为144平方米及以下。个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契税按2%征收;个人购买90平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属首套房的,契税按1%征收;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商业用房、别墅维修资金由原2%调整为按1%收取。对个人购房(含二手房)按成交价的0.5%实行补贴,具体补贴由财政与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