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9 16:49作者:三水老师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切实加强光伏发电建设管理,规范投资开发秩序,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度计划与规模管理
(一)项目分类。本通知所称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伏电站两类。分布式光伏发电一般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自发自用、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光伏电站一般指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发电设施。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0兆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规模管理。
(二)规模控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计划管理,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年度指标对全市光伏发电建设规模进行统筹管理。不申请财政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发电项目,不纳入年度规模管理范围。
(三)年度实施计划。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当年光伏项目建设情况,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编制本区(县)下年度光伏建设计划,落实到具体项目(包括在建和计划新开工的所有分布式和电站项目),明确投资主体、建设地点、类别和规模,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向国家提出下年度指标申请,并根据国家下达的指导规模,制定全市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和实施方案。
二、项目备案
(四)备案权限。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纳入分布式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由区(县)行政审批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它光伏电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外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我市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的有关规定执行。自然人利用个人自有住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直接向电网企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