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5 14:09作者:才子老师
广西桂林公积金新政策
政策一
月还款额上限提高到60%
根据新的实施办法,全区各地要认真清理和取消各种不合理的限制,切实提高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满足借款人购房需求。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仍超过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的上限最高可按60%计算。基本生活费标准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
解读:按照以前的规定,公积金贷款额度要根据每月还款额度来定,公积金的每月还款额不能超过收入的50%。例如某职工每月收入10000元,按以前在保证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情况下,他每月最高只可还款5000元。新的办法实施后,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的上限最高可按60%计算,这样该职工每月最高可以还款6000元。还款额度的提高也将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满足了借款人的购房需求。
政策二
同城公积金可互通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资金运用率超过85%,出现贷款资金不足的情况时,缴存职工可以向同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参照异地贷款方式办理。
解读:例如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的资金运用率超过85%,出现贷款资金不足的情况,缴存职工可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政策三
公积金异地贷款全国互通
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广西从10月8日起在全区实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后,以前的《北部湾经济区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方案》将自动停止执行,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不需再相互签订合作协议,可直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要求操作。同时,缴存地公积金中心要配合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做好核对和划扣住房公积金抵偿逾期贷款本息等相关工作,异地贷款的合同应增加借款人逾期未还可直接划扣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条款。
解读:据了解,广西从10月8日起在全区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公积金贷款不仅可以在全区14个市互通,还可以全国互通。这就意味着广西的市民朋友除了可以在区内任何城市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还可以到区外的其他省份城市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而且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不需再相互签订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