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9 16:09作者:王华老师
威海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 房租支出的。
(四) 离休、退休的。
(五)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 出国出境定居的。
(七) 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八)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 下岗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 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回乡,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 调离本市的。
(十二) 农民工支付房租的。
(十三) 重大疾病的。
第八条 符合上述规定提取条件的具体含义。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用于自住且对该房屋拥有产权的普通住房。不含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
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期房、现房、拆迁房(增购面积部分)等。
建造自住住房是指按《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地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或经村委会批准建造的住房。
翻建自住住房是指根据《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的规定,对原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住房。
大修自住住房是指根据《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的规定,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住房,并且费用占房屋总价值的25%以上。装修、装饰等情形不在提取范围之内。
(二) 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是指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已经按期还款一个月以上的,可申请按年提取本人、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