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5:15作者:王华老师
《鹰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1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胡宪
二OO六年八月七日
鹰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保障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鹰潭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规划管理和房屋使用用途及违章建筑认定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实施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㈠进行拆迁项目概算,并制定拆迁计划和方案;
㈡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