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4:05作者:三水老师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全国老龄办等2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为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我省户籍的老年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待服务。
第四条老年人优待工作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确保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要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老年节、春节期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人慰问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所属的服务窗口、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办理相关事项提供咨询引导、操作指导、优先办理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司法、公证等部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省级财政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长寿保健补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第八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补助金。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落的老年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和护理补贴制度。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补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高龄独居老年人联系人制度,公示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及时提供帮助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