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3:51作者:王新老师
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签发了《关于对80至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对80至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截至2012年底,辽宁省老年人口数量已达760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7.6%。为积极应对该省人口老龄化趋势,进一步完善惠老优待政策,近年来,该省积极探索建立低收入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在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省长陈政高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建立生活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今年以来,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省老龄办坚持从实际出发、属地管理、财政分级负担,公开、公平、透明的基本原则,积极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工作目标,切实提高全省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生活水平。
凡户籍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城乡低收入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领取不少于50元的高龄津贴(不计算家庭收入之中)。具体发放标准可由各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各地现行80至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政策执行范围和发放标准大于和高于本次通知确定的范围和标准的,仍按原政策执行。《通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津贴标准。80至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凡符合以上条件的老年人,可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向当地民政、老龄部门申报,经“三级审批、张榜公示”后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