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7 17:06作者:才子老师
4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对我省公民可享受的婚假、产假的天数等作出了新规定。昨日,记者从省计生委了解到,该《条例》已正式实施。对于市民关心的几大问题,省计生委通过本报做出了解答。
1再婚是否享受新《条例》规定的婚假、产假休息天数?
答:《条例》公布后,市民最关心的就是休假,很多人问再婚是否享受条例规定的婚假。答案是肯定的,再婚公民也可享受15天婚假,如果参加婚前医学检查,也可以再加10天,共享受25天的婚假,假期工资照发。产假天数也与头婚相同,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2生二胎需要二胎证吗?生三胎需要办什么手续?
答:生二胎不需要二胎证,生三胎需要审批,到所在社区办理准生证。
3婚检可以跨区检查吗?
答:婚检对地区不作限制,可以跨区检查。
4在我省工作的外地人享受此《条例》的待遇吗?
答:在我省工作的外地人也可享受《条例》相关的奖励与社会保障。
5独生子女费应该到哪里领取?
答:有工作的公民,独生子女费在单位领,没有工作的在社区领。
6什么是避孕假?
答: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公民,可休假2天,七日内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公民,可休假20天;终止妊娠和采取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公民,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
7私营企业执行新条例吗?如果不执行,员工应该找什么部门维权?
答:私营企业也应该执行《条例》。如果企业不执行,员工可以到妇联或者工会进行举报。
8《条例》的全文在哪里能看到?
答:在省计生委或省人大网站可以看到《条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