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11:38作者:才子老师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业经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市人民政府十四届六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市长韩冬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由市政府与区政府签订工作责任书,明确相关责任、政策、措施和要求。
第五条市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拟征收地段进行封闭;
(二)负责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构筑物和附属设施进行房屋征收成本测算;
(三)负责全市重点公益项目房屋征收工作;
(四)受市政府委托,对全市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年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