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9 11:51作者:李天扬老师
19日上午开幕的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天;
女方产假延长为158天至180天,
男方照顾假为15天!
此消息一出,很多预产期快到的准妈妈们给日报君发来留言,问新政合适开始实施,想知道自己能不能赶得上享受新政策。
今天日报君可以答复大家啦!修改后的福建省计生条例在第二天,也就是2月20日公布实施了!
条例分为7章,包含53条,共7600多个字,报纸要登整整一版,手机要刷几十屏,所以日报君是从中节选了部分列出来,条例全文在最后的链接里。大家可以回家看着手机和家人一起讨论讨论,生还是不生。
「生育调节」
第九条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
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条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境内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