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8 11:36作者:王新老师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济南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人口与计生条例修改终于尘埃落定。
新条例自2016年1月22日起施行,从当天起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在此前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仍可按享受晚婚假。
六情形可申请再生
条例调整生育政策,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将原条例中“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去了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这是此次最重要的修改”,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江守涛说。作为对全面两孩政策的补充,新条例规定了六种情形可以申请再生育子女,主要包括病残儿、收养、再婚等情况。
对于广受关注的晚婚晚育假期问题,原条例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新条例删除了晚婚假奖励,那么,新条例公布实施后登记结婚的公民,是否可以享受晚婚假?
省卫计委副主任仇冰玉表示,新条例删去了晚婚假奖励,即新条例公布实施之日起,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的奖励。在这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仍可以按照原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奖励。
也就是说,以2016年1月22日新条例实施之日为界线,之前登记结婚的,可以享受晚婚假,之后则无法享受增加婚假十四日这一奖励。
男方有七天护理假
关于晚育假期,新条例增加了产假,“规定符合法律和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只要是符合条件生产,不管是一孩、二孩,还是再生育,都可以增加产假六十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按新条例增加六十天产假后,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的生育,都可以享受最少“98+60”即158天产假。
此前在征求意见建议时,有人提出,建议高龄产妇可以再延长30天或者二孩再延长。对此,省政府法制办曾作出说明,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论证,认为从妇女产后康复时间、婴儿母乳喂养需要等方面考虑,产假增加六十日较为科学,也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