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6 17:14作者:李天扬老师
7月23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北省人口和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订)有关规定,我市对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对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延长产假60天,也就是说,产假增加至158天。
“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体现了妇女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更是事关我国的改革发展与社会安定。产假时间的延长,为保障妇女儿童的基本人权提供了物质条件,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市人社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
据了解,延长产假期间,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其他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此政策切实保障了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权益,此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