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10:08作者:王新老师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提出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哪些算职工基本权益?
西安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有关专家说,职工基本权益主要包括劳动报酬权利、休息休假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这些权益如何规定的?人社局专家为你解读。
A劳动报酬权利
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专家介绍,劳动报酬权利简单说就是劳动者工资。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该专家介绍说,西安从5月1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
执行一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元/小时。
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
执行二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3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7元/小时。
周至县、户县
执行三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2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6元/小时。
蓝田县
执行四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元/小时。
B休息休假权利
这些假都可以带薪休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明确,职工每日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针对加班的,《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加班不低于三倍的工资报酬。对于很多读者关注的哪些假可以带薪休?又是如何规定的?人社局专家进行了盘点
1.年假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条例》规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