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8 11:55作者:李一老师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为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均在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该订立劳动合同呢?不订立又有那些后果呢?
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隶属性,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在保护程度上对劳动者进行了倾斜。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空白合同,甚至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依法维权造成了很大障碍。
《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不是所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双倍工资,需要具体来分析。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空白合同。
签订空白合同的情况,表面上看符合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但仔细分析,并不满足平等、自愿,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实质要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剥削劳动者,而空白合同显然不满足以上要求。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后,用人单位会将合同全数收回。此时,劳动合同的内容可由用人单位单方填写,并不符合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要求,必然会导致劳动者的利益受损。因此,有生效判例认为,流于形式的空白合同,视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2.用人单位故意或忘记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是《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的典型情况,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直接损害劳动者权益,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