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1 12:35作者:王华老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有效整治不作为,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激发干事创业热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经授权、受委托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和组织的工作人员(含编外用工人员,以下统称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职,或在履职中存在懒、软、散、庸、拖等问题,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对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实施问责,坚持“无为必究、权责统一、过罚相当”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措施不得力、执行不到位的;对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落实不力的;
(二)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未完成,或者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打不开局面,影响事业发展的;
(三)怕担责任、不敢果断决策,导致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和恶劣影响的;对管辖范围内出现的重大事故、事件和案件应对失误、处置失当的;
(四)对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相关工作,主办者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者不积极配合,或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的;
(五)在招商引资中政策不落实、承诺不兑现、服务不到位的,在推进项目建设中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影响项目建设进展的;
(六)不认真执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的;在行政服务中违反行政许可规定,擅自变更行政许可方式,增设前置条件、搞暗箱操作,该限时办结事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导致贻误工作的;
(七)在行政执法中态度粗暴,违反《规范涉企检查有关规定》(余办发电〔2013〕23号),造成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