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8 13:59作者:李天扬老师
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政办发【2016】10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出让年限届满土地续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出让年限届满土地续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
株洲市出让年限届满土地续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出让年限届满土地续期出让行为,促进土地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年限届满的土地。
第三条出让年限届满的住宅用地在现土地使用权人出具承诺后自动续期(承诺的主要内容是:在国家有关自动续期的相关规定执行时,同意按国家出台的正式规定完善相关手续。涉及土地出让金的,同意按标准全额补缴)。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年限未达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且出让年限届满的非住宅用途土地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非住宅用途土地续期出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二)无土地权属争议;
(三)无查封、抵押、冻结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四)未欠缴土地出让价款;
(五)无违法用地行为;
(六)未构成闲置土地;
(七)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申请办理土地续期出让应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