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8 13:46作者:王新老师
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民法总则草案.与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草案对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作出新调整。
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法总则草案根据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新增规定,“修复生态环境”也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说,此前一些影视剧拍摄单位毁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可依据该条款责令其修复生态环境。
民法总则草案还新增了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举例来说,甲伤害乙时,丙帮助乙对抗甲,因此受伤。那么丙的医疗费等费用应由甲承担,甲可以适当补偿丙。可是,如果甲逃脱或者没钱,那么只要丙提出要求,甲就有责任补偿丙的损失。
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现行的《民法通则》未提及胎儿权益,只规定公民从出生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也就是说,由于胎儿仍在母体体内、尚未出生,所以尚未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更不能享有民事权利。
近年来,关于胎儿期内遭受不法侵害的诉讼呈上升趋势。如一些地区发生的因医护人员操作不当导致的“脑瘫婴儿”索赔案,孕妇受到侵害生下早产儿等等。可是,由于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所以司法机关的判决结果也有区别。
早年间,四川新津县发生过一起案件,一名叶姓女子的丈夫被撞亡,两月后她生下女儿,她和女儿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赔偿经济损失。可肇事方认为,事发时,叶姓女子的女儿还没出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更不是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拒绝赔偿。法院没有采取肇事方的意见,支持了叶姓女子和其女儿的诉讼请求。
之后,无锡也发生了一起案件,裴姓孕妇被摩托车撞伤,提前两月生下只有2公斤重的女儿,体制很差。裴某和丈夫、女儿提起诉讼,向肇事方索赔孩子的生命健康权伤害费、孩子父母亲的医药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可是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孩子没有出生,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人”的身份,孩子的父亲不是侵权的直接对象,驳回了孩子和父亲的诉讼请求,只支持了孩子母亲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