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8 13:39作者:王新老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民法总则草案今日审议,给大家整理的相关民法的最新消息和解读,欢迎阅读参考。
亮点一: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行为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损害胎儿利益的案件不断出现,学界关于胎儿利益的研究、讨论也从未中断。
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胎儿的主体地位,法院处理该类案件时,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草案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在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亮点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降为“六周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根据现行的民法通则,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从法律上讲,不满十周岁的小学生自行购买商品、缴纳学费等行为是无效的。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中,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规定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据悉,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