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8 13:33作者:王新老师
2015年6月24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和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组织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该提交稿是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和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修订完善形成的,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高度评价。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中国民商法律网权威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提交稿)》,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心并共同推动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历史伟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民事主体的自由和尊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对象】
本法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国家以及国家机关从事民事活动,与其他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身体或者精神障碍者、消费者、劳动者等民事主体有特别保护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自主从事民事活动,依法承受相应法律后果。
第五条【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实施法律行为以及从事其他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以及从事其他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实施法律行为以及从事其他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八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生态和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