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5 09:29作者:李一老师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意在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
本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控制人口密度的原则,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