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09:31作者:李一老师
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青建房【2013】409号
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6月28日
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市、州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平、公正和统一。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章评估机构选定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监管记录、社会信誉等情况,建立青海省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公告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公开选择评估机构通知。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报名数额不足三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与。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在规定的报名时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