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10:49作者:三水老师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于2005年2月1日起颁布实施,该条例是在1987年《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是对原有规定的补充和完善,对于加强财政监督,实施依法理财具有积极作用。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立法目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
2、财政监督的执法主体
财政监督的执法主体包括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
3、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的种类
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分为五种:
(1)责令改正;(2)责令补收应当征收的收入,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4)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5)责令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4、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5、财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种类
行政处分种类包括(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6、违反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
(1)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2)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3)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4)缓收、不收财政收入;(5)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7、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2)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3)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4)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5)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