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6 09:20作者:三水老师
来源网络仅供参考,昭通市中心城市新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10-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新区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昭通中心城市总体规划》、《昭通市中心城市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和《昭通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昭通中心城市新区建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本办法所称的新区是指中心城市太平组团和管门组团范
围。
第三条市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新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主管部门。
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拆迁
安置补偿工作。
被拆迁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应当协同做好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第四条拆迁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新区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移交土地,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入是指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手续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个人或单位。
第二章房屋拆迁管理
第五条新区管委会在拆迁人取得建设用地手续后,根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确定拆迁范围,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户口的迁入、分户;
(二)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三)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四)房屋交易、赠与、交换、抵押、典当、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