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0 09:16作者:李一老师
来源网络,仅供参考,2015年消息为保障咸宁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入的合法权益,统一市城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的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咸宁市城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有关规定》(成政办发[2013]13号),结合城改项目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收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泉塘村一组城中村改造项目、老中心医院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白茶城中村改造(大润发购物中心)项目、滨河东街旧城改造项目、大畈村五组城中村改造项目、泉塘村四组片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等六个项目。以后经批准列入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的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征收与补偿原则
(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遵循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原则;
(三)遵循对合法建筑依法补偿,对认定为违法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原则。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咸宁市城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征收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
(一)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协商选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评估报告结果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2、公房原则上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二)产权置换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行就地或异地还建安置。
2、以经实测确认的面积为准,住宅房屋按不超过1:1.2比例确定还建房面积,商业用房按1:1的比例确定还建房面积。
3、还建房面积大于应还建面积的,在1O㎡。以内超出面积部分,按还建房开发成本价由被征收人补交房屋差价;超过10㎡。以上的还建面积,按周边区域同等楼层和同等户型的销售市场价由被征收人补交房屋差价;还建房面积小于应还建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拆迂评估价补偿面积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