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4 09:50作者:王华老师
办理条件
1、流动人口拟居住三十日以上且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六十周岁的;
2、流动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可不办理居住证,由提供居住场所的单位负责提供相关个人信息进行居住登记:
(1)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
(2)在医院住院就医的;
(3)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
(4)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
办理材料
一、提交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成年育龄妇女还应当出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3、已离开户籍所在地但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婚育情况属实的,可以由他人在户籍所在地代办婚育证明。
注:成年育龄妇女指依法达到婚育年龄的成年妇女。
二、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个人信息:
1、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
2、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地址、居住房屋房主姓名、居住事由、从业单位、联系方式;
3、婚姻状况、生育状况、配偶信息、随行家庭成员的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以及与申报人的关系;
4、其他相关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