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09:35作者:王华老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3年5月17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5月28日
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印发,以下简称《省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依法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级政府确定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并负责处理城市房屋拆迁遗留问题。房屋征收工作所需经费应在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预算中列支。
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并具体负责市级及其以上重点项目、跨区域县(市、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
第四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房屋征收部门及新城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市级项目中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知房屋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备房屋征收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六条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章征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