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1 09:01作者:王新老师
4月7日,记者从全市民办教育现场推进会上获悉,《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出台。意见指出,鼓励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的格局,保障民办学校、教师与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民办教育健康快速发展。
鼓励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推进多种形式合作办学。《意见》指出,各级各政府要将民办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大力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途径,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混合股份等形式举办中小学(含职业学校)。鼓励社会力量和公办学校建立学校联盟,支持名校办分校、优质学校托管薄弱学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具有独立法人的学校。对因资金缺乏尚未建设或建成的中小学(含职业学校),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加快学校建设步伐。执行《山东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分类认定办法(试行)》,对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非营利性与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的格局。
改进民办教育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按照有关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学校到工商部门办理手续。
完善落实民办教育发展扶持政策
将民办学校纳入公共事业管理体系。在政府贴息贷款、建设项目扶持、科研项目申报、政府奖励等方面实行和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土地、税收及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优惠政策。营利性学校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落实教育税费减免政策。非营利性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规定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并报教育、财政、民政部门核准,出资人可取得合理回报。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本市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企业,对其缴纳的年度教育费附加统筹使用,重点支持我市民办教育发展事业。企业和个人捐资助学资金按相关税收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营利性学校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