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5 11:37作者:王新老师
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分)局、公安(分)局、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银川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办法
银川市财政局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银川市商务局
11月6日
附件
银川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本市黄标车淘汰,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发[2014]11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高污染物排放车辆,装有点燃式发动机、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装有压燃式发动机、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第12号)中规定的使用年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淘汰是指黄标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将黄标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报废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提前淘汰是指有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提前一年以上淘汰和无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淘汰。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具体参照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确定划分。
第二章补贴范围
第七条自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私人和小微企业黄标车淘汰,适用本办法实施分阶段差别化财政奖励补贴。
第八条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淘汰,不享受补贴: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黄标车;
(二)2016年年底前必须强制报废的车辆;
(三)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集团企业、外资企业的总部企业及下属独立核算企业;
(四)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五)连续2年未参加机动车尾气上线检测,连续2次上线尾气检测不合格,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六)2013年7月1日之后注册的。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九条银川市黄标车提前报废奖励补贴标准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