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0 17:23作者:李天扬老师
2016年4月20日,绵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挂出。《意见》对利用公积金贷款在绵阳购房做了详细规定:
一、购买首套房首付比例与贷款额度
1、购买期房(预售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格的2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交易价格的80%;
2、购买现房(再交易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格的30%,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实际价格的70%。
二、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比例和贷款额度
1、对已拥有1套住房,已经结清相应购房贷款或无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代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
(1)购房期房(预售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格的30%,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交易价格的70%;
(2)购买现房(再交易房)首付款不得第一房屋交易价格的40%,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实际价格的60%。
2、对拥有1套自住房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
(1)购买期房(预售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格的50%,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交易价格的50%;
(2)购买现房(再交易房)首付款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格的50%,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实际价格的50%。
三、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首付比例和贷款额度
1.购房期房(预售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格的4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加以价格的60%;
2.购买现房(再交易房)首付款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格的50%,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实际价格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