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0:54作者:三水老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实施房屋拆迁,并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拆迁实施单位是指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承办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务的工作单位。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区两级国土、规划、住建、房管、人社、农业、民政、财政、城管、公安、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负责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共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将拆迁范围、拆迁实施单位、拆迁期限、补偿标准和方式、安置地点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实施。
第六条征地公告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住宅房产权分割及交易;
(四)租赁房屋;
(五)各类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
(六)水、电、气、广播电视、通讯线路等管线安装。
征地公告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
第七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对部分征地的实行自拆自建安置;对统征村组,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