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7 11:50作者:李一老师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臵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和完善绵阳市市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臵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绵阳市市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绵阳市辖涪城区、游仙区及所属各开发园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人员安臵、住房安臵,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安
臵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绵阳市市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安臵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承办。市辖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拆迁补偿安臵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市(区)监察、发改、规划、建设、财政、审计、劳动和社保、民政、公安、信访、林业、农业、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臵及相关工作。
市辖区内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安臵实施单位”)受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委托,完成所辖区域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臵相关事务性工作,双方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臵工作协议》。征地拆迁安臵实施单位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安臵工作协议》约定,认真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臵工作,及时足额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支付拆迁补偿安臵等费用,按有关规定及时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障有关手续、落实安臵住房事宜,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居住和生产、生活问题,按时向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交付土地,确保各类建设项目顺利进场施工。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任何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挤占、挪用和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