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7 11:48作者:王华老师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2]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省政府川府函〔2012〕153号文批复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4日
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53号)批准,为规范操作,促进征地工作推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一条 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征收(用)农村集体耕地,按市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给予1年的补偿,补偿面积依据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耕地面积(水平投影面积)。
(二)青苗费归种植者所有。
第二条 林木、果树、花卉、苗木等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林木、果树、花卉、苗木补偿以征收(用)土地的投影面积扣除耕地、其他农用地中的畜禽饲养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晒谷场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面积之差为依据,按附件1规定标准补偿给被征地合作社,由被征地合作社据实补偿给附着物所有者。
(二)在耕地内种植的作物,已作附着物补偿的不给予青苗补偿,已进行青苗补偿的不给予附着物补偿。
(三)征地时已枯死的果木、花卉等不予补偿。
(四)果木类栽种密度超过合理种植规范,按合理种植规范计补;对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果木,按合理种植量标准折算补偿。
(五)对间种的果木,按种植品种种植比例大的类别补偿,其余不予补偿。
(六)补偿后在国土部门发出交地通知之前,附着物由所有权人自行处置。
第三条 房屋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拆迁房屋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