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1:15作者:李天扬老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湘政发〔2012〕46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政策标准,扎实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二、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对专业菜地、专业渔池和集体建设用地,给予高附加值补助:一类专业菜地58000元/亩、二类专业菜地40000元/亩;一类专业渔池22000元/亩、二类专业渔池11000元/亩。专业菜地、专业鱼池的认定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条件执行。企业建设用地(砂石场、预制场、砖厂等用地除外)补助费,根据合法建设用地面积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
四、征地补偿区域(片)的划分作相应调整(见附件)。
五、坚持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集体资产管理、使用和分配指导意见。
六、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的落实。一是征地时在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中提取10%作为社保资金。二是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按征地面积收取社保费90元/平方米;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在按照有关规定确保20元/平方米的社保费到位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社保费收取标准。
七、本征地补偿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标准执行。
附件:长沙市各区县(市)征地补偿标准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