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1:01作者:李一老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现将《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公平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监管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建管理局是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建管理、财政、公安、工商、文化、教育、民政、街道办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区房屋征收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二)组织对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出应急预案;
(三)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进行认定与处理;
(四)协调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等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五)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委托有关机构实施征收与补偿;
(七)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
(八)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