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1:00作者:李天扬老师
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韶关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十三届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曲江区、各县(市)政府可根据地方实际参照制定方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联系电话:8876190)。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4日
韶关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保〔2010〕48号)文件精神,借鉴有关城市做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改造范围、对象及安置地点
(一)改造范围
纳入城市建设改造范围内未房改的砖瓦结构平房、其他危旧职工住房(含无证集资房)以及城市棚户区危旧住房等。
(二)安置对象
改造范围内未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或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企业未房改职工住户以及城市棚户区危旧住房住户。
(三)安置地点
按市政府批准的规划安置小区,原则上就近规划、分区集约安置。选址在交通便利、生活和城市基础设施相对配套完善的区域。
二、改造安置原则和政策
(一)安置原则
改造的安置原则为“尊重大多数住户意愿,集中安置;市场运作,政府支持”。安置对象得到安置后原有住房由政府无偿收回。
(二)安置标准
1.提供户型建筑面积约42m2的公租房供职工租住。
2.提供户型建筑面积约50m2或70m2的电梯安置房(毛坯房,以下同)供职工购买。
(三)安置政策
1.对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不满十六周岁)名下已另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或选择放弃实物安置的职工住户,一次性给予每户25000元的安置补偿费,补偿后不再享受实物安置政策。
2.对已另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含公租房)的棚改范围内的住户,可选择将现承租的保障房(含公租房)和原住房退回政府后购买电梯安置房,也可选择继续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既不选择购买电梯安置房又不选择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可领取每户25000元的一次性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