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要给补偿金吗

更新时间:2018-08-03 13:55作者:李一老师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继续用工,应支付双倍工资

    原告王瑞系被告某液压阀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在被告处工作至2016年3月份,被告为原告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经审理,临河区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应视为双方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被告公司有责任与义务在双方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官提醒,劳动者应及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单位不签合同时,要及时申请仲裁。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其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一年内不申请劳动仲裁即超过仲裁时效。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应予保护

    被告刘林自2013年到原告广告公司工作至2015年6月份,工作期间,被告未休带薪年休假,原告也未为被告发放带薪年休假工资。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份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不支付被告带薪年休假工资。

    经审理,临河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份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法官说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刘林应自起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是毫无疑问的,而原告公司未安排带薪休假,也未发放带薪年休假工资,显然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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