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0 20:35作者:李一老师
黄标车”提前报废,车主最高可获得3.3万元的补偿。2015年4月10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对外公布了《福州市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经济补偿方案》。《方案》明确提出:2015年底前,福州将全部淘汰2005年底以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而到2017年底前,淘汰所有的“黄标车”。
2012年以来,福州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的限行区域多次扩大,“黄标车”的出行受到越来越大的限制。《方案》出台后,至2017年底,福州市将对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的车主进行经济补偿,划定了8000~30000元的提前淘汰基准补贴标准。此举是为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实现机动车污染减排目标。
补贴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由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在第一阶段交售按基准补贴标准110%执行;第二阶段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第二阶段交售按基准补贴标准执行;第三阶段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第三阶段交售按基准补贴标准90%执行。2005年底以前注册的符合方案规定的营运车辆未在第一阶段交售的,不予补贴。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和其他报废汽车补贴政策的车主,不再享受福州市提前淘汰报废补贴。也就是说,在今年底前提前淘汰报废车辆的车主,最高可获3.3万元补偿。
那么,哪些车能享受该补偿?《方案》明确,在福州市注册登记的、住所在五城区的个人和单位提前淘汰报废定期参加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并已经领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发给提前淘汰政府补贴但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福州各区政府是此次“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的责任主体。福州市公交车、各级行政事业等财政供养单位(含在榕中央部省属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的淘汰,不享受政府补贴。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应当强制报废、有排气污染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以及补偿方案实施后转出或转入市区的车辆,不予补贴。各区环保、交警、商贸、财政部门将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复核及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方案》规定,2005年底以前注册的符合补偿规定的营运车辆,未在今年底前交售的,将不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