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11:13作者:李天扬老师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7日
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贴工作方案
为落实南京市蓝天行动计划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及机动车污染治理的通知》(宁政发〔2013〕60号)要求,加快推进本市黄标车淘汰更新,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减少机动车排放、加快黄标车淘汰为目标,通过摸清底数、区分责任、适当补贴、强制淘汰、治理升级、加大限行等多种措施,促进黄标车淘汰更新,优化机动车存量结构,削减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总量。
二、工作目标
青奥会前基本淘汰本市黄标车。其中,2013年淘汰3万辆;6月底前淘汰3.6万辆。
三、淘汰补贴原则
(一)行政强制淘汰。强制淘汰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车辆;各级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应带头实施黄标车淘汰。
(二)政府适当补贴。对提前淘汰(不包括转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个人和单位(不含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黄标车,政府给予奖励性补贴。
(三)车企优惠奖励。在对黄标车淘汰给予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引导汽车生产企业对更换新车的车主给予企业奖励。
(四)车辆治理升级。对符合一定技术条件的黄标柴油车加装后处理装置,使其排放达到国Ⅲ以上标准绿标车水平。
(五)限行促进淘汰。加大黄标车限行处罚力度,倒逼淘汰。
(六)属地淘汰管理。按黄标车注册登记行政区域,各区政府负责淘汰辖区内的黄标车。
四、实施办法
(一)设立联合服务窗口办理政府补贴和企业奖励。
1.设立联合服务窗口。市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共同组成“南京市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联合窗口”,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实行统一审核、统一拨付、统一解释的一站式办理服务。
2.政府补贴范围和标准。对2013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提前淘汰(不包括转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个人和单位的黄标车车主发放政府补贴。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以及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在宁中央部省属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的淘汰,不享受政府补贴,也不享受提前淘汰拆解企业奖励。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车辆,不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