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0 11:21作者:李一老师
12月31日前,符合淘汰条件并申请报废的营运“黄标车”,可以享受政府补贴,根据不同的车龄、车型等因素,符合申请标准的“黄标车”可以领取0.1万-1.8万元不等的相应补贴,车子越新补贴越高。在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昂昂溪区、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注册登记的车辆,在市联合办理窗口办理相关补贴手续;各县(市)注册登记的车辆,根据当地政府发布通告时间要求进行办理,淘汰补贴资金由所在地政府予以安排。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到2015年底,我市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以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为重点,努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综合实施的工作机制。加强执法监管,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扎实推进“黄标车”淘汰更新,实现交通运输氮氧化物减排,提高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水平。
二、工作任务
根据国家环保部颁布的标准,“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目前,我市“黄标车”共计45337辆。其中,营运黄标车28386辆(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4359辆,其余是2006年注册),非营运“黄标车”16951辆。
按照国家和省提出的目标,到2015年,我市全部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我市计划淘汰市区全部和县(市)部分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总体淘汰营运“黄标车”4724辆(含强制报废营运“黄标车”1089辆);2015年淘汰各县(市)剩余全部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总体淘汰营运“黄标车”19635辆(含强制报废营运“黄标车”1576辆);2016年和2017年,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高排放老旧车辆。
三、工作原则
(一)先易后难。对法规、政策有明确要求的,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属于注销状态的机动车,实行强制淘汰、注销。
(二)先大后小。通过严控核发营运证和通行限行,先淘汰占排放量比重较大的营运“黄标车”,后逐步淘汰老旧车辆。
(三)城乡联动。以治理淘汰污染严重的主城区和县(市)内营运“黄标车”为突破口,带动乡(镇)农村地区完成淘汰任务。
(四)疏堵结合。政策引导与严管严限并重,通过采取财政补贴、宣传教育、严格管理等措施,加强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最大限度地挤压“黄标车”运行空间。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登记管理。对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强制报废。对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2013年7月1日起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一律不予受理。对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转移登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黄标车”,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相关业务,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
(二)严格通行管理。下半年起,在市区新明大街、文化大街、卜奎大街中段、站前大街中段、龙华路、中华西路实施限制“黄标车”通行管理。完善限行标志、标牌设置,提示、警示“黄标车”限行时间,控制区域环境污染。在此基础上,视情况分阶段逐步扩大对“黄标车”道路限行范围。到2015年底,按照省统一安排部署,市主城区内主要道路全部实施限行,对违反禁行规定的“黄标车”,依法予以处罚。
(三)严格营运管理。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黄标车”,严格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对到报废期的城市公交车、农村客运车、出租车等车辆,应强制报废,并办理行驶证、营运证的注销手续;对达到报废期的客运车辆,不办理车辆报废、注销营运证的,取消参加新增客运线路、新增出租汽车的招标资格。
(四)严格检验管理。严格安全技术检测、尾气检测设备计量检定和计量认证;严格安检、尾气检测机构资格许可核发;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和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安全技术检测、尾气检测设备和机构资质超过有效期,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严格“黄标车”尾气检测,对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核发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对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的,不得通过年审,不得上路行驶。
(五)严格经营管理。加强报废车辆拆解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报废车辆的唯一性并解体。严厉打击非法二手车、老旧汽车及零配件交易,坚决取缔“黑窝点、黑市场”。
五、部门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统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搞好与各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日常监管,把好机动车尾气检测关,严格环保标志核发与管理,确保2015年底,全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80%以上、环保标志核发率达85%以上;联合市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实施“黄标车”道路限制通行管理;开展道路和停放地机动车排气抽检执法;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网络平台建设;组织推进《齐齐哈尔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把好车辆准入关、年审关、报废关,对排气超标的车辆一律不予注册登记和通过年审;按规定做好车辆登记上牌、报废注销工作,对达到报废年限车辆及时报废,并对已报废车辆做好登记、统计;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道路抽检和查处违反环保标志规定车辆;审核车辆是否属于提前报废,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办理“黄标车”转出登记,出具《机动车转出状态查询记录》等;严厉打击和清理上路行驶的报废车、“死档车”。
市交通局:负责营运“黄标车”淘汰更新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营运“黄标车”监管力度,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开展对各类营运“黄标车”的清理,对达到报废和淘汰年限的,停止其营运证年审、换证,并书面通知车主如期将车辆报废;会同市财政局和环保局制定公交车更新淘汰扶持政策和完善公交体制政策,大力发展绿色公交体系,加速客运公交“黄标车”淘汰更新。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对淘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管理,统计上报报废车辆数量;组织实施“黄标车”及老旧车辆以旧换新相关政策,负责淘汰车辆补助资金确定;制定“黄标车”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管理规定,防止淘汰“黄标车”进入市场交易;组织好报废车辆拆解零配件的处置与管理,杜绝流入非法交易市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交通、商务、财政等部门分工协作,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研究制定治理“黄标车”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具体矛盾和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具体责任部门、责任人,各负其责,搞好日常督查和监管,全面落实好“黄标车”淘汰工作。
(二)保障补贴资金。为确保淘汰“黄标车”工作的顺利推进,,省财政厅已为我市淘汰市区注册营运的“黄标车”补贴资金1332万元,在此基础上,市本级及各县(市)财政也要匹配和保障相应资金,用于鼓励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
(三)加快推进立法。在原有立法调研,初步形成的《齐齐哈尔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吸纳各省市依法管理的先进经验,听取各方面意见,完善和补充法律条款,充实立法内容,确保立法工作的顺利完成,为机动车污染治理提供法律保障。
(四)健全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淘汰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协调一致的信息反馈发布平台,提升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因工作不力、推诿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履职,或者篡改、伪造有关数据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淘汰工作的相关政策,倡导绿色、低碳出行,在社会营造“同呼吸、共奋斗”的浓厚舆论氛围。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主动淘汰“黄标车”的自觉性。及时发布“黄标车”治理情况,发动广大市民参与和支持,对“冒黑烟车”进行举报,加强社会监督。
记者近日从齐齐哈尔市环保局获悉,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齐齐哈尔市将对2005年底前(2005年12月31日)注册登记的个人和单位(不含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营运“黄标车”进行淘汰并给予补贴,车辆总数达2268台。
据了解,“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汽油发动机汽车或者达不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柴油发动机汽车,不包括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本次淘汰的营运“黄标车”指2005年底前(2005年12月31日)注册登记的个人和单位(不含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营运“黄标车”。“黄标车”的淘汰范围包括了全市的7个区,并由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和商务局联合展开。据市环保局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中心主任高斌介绍,目前,一辆“黄标车”的污染排放量是“国Ⅲ绿标车”的14倍,按一辆私家车每年行驶2万公里计算,如果是“黄标车”,污染物排放量760公斤,如果是“国Ⅲ”车,则只有54公斤。齐齐哈尔市此次大力开展机动车环标管理就是为了有效控制高污染车辆的排放,逐步淘汰污染物排放量较高的“黄标车”,这也是齐齐哈尔市首次开启“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