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6 17:38作者:李天扬老师
2016年1月,江西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住宿费标准的通知,下面是详细的内容,欢迎大家查看!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囯家机关差旅住宿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住宿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二、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出差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住宿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酒店住宿(不分房型),不再实行定点住宿,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对实际发生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仍按赣财行〔2014〕14号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三、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2016年1月6日
财政部发布的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