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11:38作者:王华老师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纳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人社部、财政部、中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民办)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1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确保在2012年底前基本妥善解决。
2条(3项):妥善做好辞退补偿,工作每满一年补偿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职工(公办教师)月平均工资(2/3)。
4条: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国办发(1997)32号》文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各地应予以落实。
享受国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条和标准
缴费起始时间:社保统筹时间,1986年1月,以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比例:用人单位(上一年省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档次60%)20%;职工个人:1997年前4%,以后每两年增加一个百分点,直到8%为止,依据国发[1997]26号、川府发(1997)151号。
退休年龄:法定年龄,男工60周岁,女工50周岁,依据:国发[1978]104号。
1996年1月以前参加工作的,满10年工龄、缴足10年社会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退休;1996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必须缴足15年社会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才能退休,依据:川府发[2006]13号、川劳社发(2006)17号。
补缴社会养老保费的期限和标准,按当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时间(1986年1月)和规定的缴费标准计算。统筹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实行统筹之月起补缴;统筹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依据:川劳险(1998)8号25条;按照历年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费比例和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空前绝后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依据:川劳险(2000)41号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