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11:34作者:李一老师
乡镇卫生院空编时优先聘用乡村医生、签约服务明确为基本职责、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增至50%、提高政府补助学历教育层次……11月30日,记者从河南省卫生计生委获悉,一系列保障乡村医生执业的新政出台。《关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
据了解,《实施意见》结合河南农村卫生实际,针对乡村医生队伍面临的现实问题,提出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以期为乡村医生搭建“留得住、能发展、有保障”的舞台。
为了实现“留得住”的目标,《实施意见》着重增强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鼓励各地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采取人事代理制、岗位聘用制等方式,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出现编制空缺需要招录卫生技术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为了解决“能发展”的问题,包括乡村医生“向上走”的渠道能否畅通、扶持其提升技能的政策是否可持续等,《实施意见》明确,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医生定期培训、脱产进修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要按照自愿申请、统筹安排的原则,分期选派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在医疗卫生支出中统筹安排。在年度指标控制范围内,各地可将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和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纳入基层骨干医师培训、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基层卫生人才在职学历提升、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等“369人才工程”各项计划统筹安排。
为了实现“有保障”,《实施意见》从合理收入、激励机制、养老等方面进行规划,规定在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到乡村医生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2016年起,将50%以上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依据考核结果将相应的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进一步完善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政策,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基数以外新增的符合领取生活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