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14:28作者:三水老师
各市(州)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各县(市、区、特区)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各相关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的文件精神,为积极推进我省高职(专科)院校考试招生改革,现将今年我省高职(专科)院校招生工作安排如下:
一、招生类型
2016年我省高职(专科)院校考试招生实行以下形式:
(一)分类考试招生。2016年省内高职(专科)院校实行高职分类考试招生,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综合评价方式录取考生,招生计划占学校总规模30%的比例(2017年将成为主渠道)。参加全省普通高考报名的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均可报考,高职(专科)院校根据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择优录取。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新生,其招生性质、在校培养模式、毕业证书发放等,与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的新生完全相同。各高职(专科)院校要认真研究制定分类考试招生章程,并于2016年1月10日前报省教育厅,经审核批准后于2016年2月中旬以前向社会公布。
(二)单独考试招生。国家级和省级示范性高职(专科)院校,针对中职毕业生继续实行单独考试招生,单独组织文化考试和职业技能测试,并按成绩择优录取。其招生性质、在校培养模式、毕业证书发放等,与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的新生完全相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时间安排和有关要求与分类考试招生一致。
(三)普通高考。高职(专科)院校考试招生继续实行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录取模式,依据其考生高考成绩和填报的志愿,由高职(专科)院校择优录取。按《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文件要求,以后,将减少此项招生形式录取学生的比例。
(四)中职单报高职。继续实行中职毕业生对口报考高职(专科)院校,考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文化考试,高职(专科)院校根据考生志愿和考试成绩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