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09:39作者:王华老师
以下为《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以自行管理的方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养护、维修,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职责。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政策;
(二)指导和监督各区开展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
(三)统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
(四)建立完善全市物业管理宣传和培训机制;
(五)建立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体系;
(六)建立全市物业管理综合平台;
(七)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二)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四)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
(五)开展物业服务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