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4 10:06作者:才子老师
2018年黄石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8〕22号)、《湖北省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黄石市城区(含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实信用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主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市发改(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成本和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成本按照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审核确定。
第五条 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以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率,一至三星级利润率为15%,四至五星级利润率为10%。
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以下部分:
1、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主体的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应计入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