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09:47作者:王新老师
莆田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老旧住宅小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老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老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我市物业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指导、监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区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
(四)负责物业管理重大矛盾纠纷协调处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以及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的监管;
(六)指导、监督市物业管理协会开展工作,促进市物业管理协会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