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10:02作者:李一老师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管理,创造较好的居民居住环境,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3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区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工矿区居民点和市属各县城关镇内进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单位以及住宅小区内的业主、住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体、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配套设施齐全的居民生活区。本规定所称的住宅小区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正式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物(包括相关场地)、房屋共用部位(承重结构、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房屋共用设施设备(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暖气干线、高压水泵房、消防设施、电梯等)和公用设施(道路、路灯、沟渠、绿化、建筑景点、停车场、自行车棚、娱乐场地等)。本规定所称的物业管理单位,是指受物业所有权人通过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委托,按照合同规定从事物业管理,并为物业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提供多方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市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市政、环卫、绿化、城管和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任宅小区物业管理中有关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住宅小区已经交付使用并且入住率达到70%以上时,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企事业单位房产业务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召开业主和住户代表大会。业主和住户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选举住宅小区管委会委员;
(二)批准管委会章程;
(三)决定小区内有关业主、住户利益的重大事项。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和批准的章程,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 管委会委员从业主和住户代表中产生,并适当聘请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担任管委会委员。管委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召集、主持业主和住户代表大会;
(二)决定委托管理物业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