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10:00作者:李天扬老师
榆林市物业市场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全面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二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物业企业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社区建设工作。
第三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据中省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规定,负责物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各县区(榆阳区、横山区、榆林高新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物业企业资质申报、定级、延期、升级、注销等初审工作,规范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中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 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物业服务用房按标准规划建设。物业服务用房按物业建筑面积的3‰提供,但最低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物业建筑面积超过三十万平方米的,按照三十万平方米的3‰提供外,超出部分按1‰提供。
第五条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做好物业服务中的有关服务工作;积极推进“一户一表”计量改造工作;调解因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问题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实现有关费用向最终用户收取,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手续费,物业企业不得向业主加收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一)业主自用的按分户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业主收取;(二)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分摊;(三)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全体业主分摊;(四)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等,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业主自用和共用的水、电、气、热等费用应当分别计算和收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提高水、电、气、热等政府定价的方式向业主收取公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