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9 21:02作者:才子老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为居民创造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委托,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非业主的使用人。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城市旧住宅区,鼓励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齐全的旧住宅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整治期间房产产权单位组织自治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可以实行物业公司管理和业主自营式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县(市、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业主的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活动,对服务活动有评议权;
(四)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相应的服务及其他权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的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二)执行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