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6:29作者:王新老师
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这就是贷款。下面由高教网教育小编为你介绍贷款相关制度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2016司法经济法考点之贷款制度
司法经济法考点一
借款人制度
借款人是经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是具有我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
2016司法经济法考点之贷款制度
(1)借款人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前述条件取得贷款。
(2)借款入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取得全部贷款,并在合同规定的使用范围内自主地使用贷款,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留存一部分贷款资金在本行,也不得提前扣除利息。
(3)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4)借款人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如贷款行或贷款具体经办人向借款人索取金钱、财物或免费服务等好处、回扣,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回报等。
(5)借款人在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返还贷款的债务。
(1)借款人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各种资料,包括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资产情况的财务报告,其中年度报告须经适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单位或本人在所有银行的开户账号及存款余额情况,就涉及贷款的运用和资金的安全情况,积极地配合银行调查、审查和检查。借款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信证明。
(2)借款人在尚未还清贷款前,应当接受银行对其使用信贷资金的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审查。
(3)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经贷款人的书面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的用途。